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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以及《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
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以及《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墙,以及包含以上各类面板材料的组合幕墙。

  第三条 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督、属地管理、业主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及江北新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业主、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

幕墙

  第二章 使用维护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按照规定将竣工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

  第六条 建筑幕墙所有权人为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实行业主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检修责任人:

  (一)建筑物为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全体所有权人为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责任人,并可由下列之一的机构或人员牵头组织建筑幕墙的维护检修:

  1、业主委员会;

  2、经协商确定的所有权人代表;

  3、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

  (三)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人。

  鼓励业主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技术服务,倡导业主投保建筑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七条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使用和日常巡查、维护、检修;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及大修;

  (三)承担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及大修等费用;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因建筑幕墙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从事建筑幕墙维护检修的单位进行。维护检修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建筑幕墙维护检修推行《南京市建筑幕墙安全检查工作要点》(附件1),主要包括查阅工程技术资料、维护检修管理资料,现场检查、检测以及维护等。

  第十条 建筑幕墙维护检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幕墙进行维护和检修。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五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幕墙使用期满十年的,应当在期满后半年内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且以后每三年检查和评估一次。

  第十一条 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检修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检测或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幕墙安全性能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松动、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房屋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经鉴定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维护检修责任人。

  维护检修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并于3日内将鉴定意见和处置情况向所在地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保修期满后的维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和更新。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幕墙情况的普查和排查工作,建立档案(附件2),向维护检修责任人发放建筑幕墙安全使用注意事项(附件3),指导维护检修责任人填写《南京市建筑幕墙使用维护情况报表》(附件4),并将报表信息录入建筑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建筑幕墙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监管。

  建筑幕墙信息应包括维护检修责任人、工程位置、建筑高度、幕墙结构形式和面积、面板材料、竣工时间、设计使用年限、幕墙状况、安全维护情况等相关信息。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规划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建筑幕墙的规划、建设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各区开展一次建筑幕墙维护检修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督促维护检修责任人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检查、使用维护和检修;在汛期、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交通运输、旅游、商务、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维护检修责任人对下列建筑幕墙实施重点检查,并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检查情况向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剧院、场馆、车站、宾馆、商业中心、交通枢纽、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建筑;

  (二)临近道路、广场以及下部为人员出入口、通道的建筑;

  (三)幕墙面板发生爆裂、脱落或者投诉较多的建筑;

  (四)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仍未消险的建筑。

  第十七条 经检查发现建筑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护检修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限期治理(附件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建筑幕墙隐患消险整改监督工作。

  维护检修责任人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平台进行风险提示;依法被处罚的,向相关部门报送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排查业务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经投入使用但没有竣工验收的建筑幕墙应当达到鉴定后的安全要求;进行建筑幕墙的改、扩建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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